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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点3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

发布时间:2013-05-27 11:35:01|浏览次数:

快递市场新规3月起施行 “野蛮分拣”最高罚3万
价值几万元的贵重物品被快递方弄丢了,对方以未保值为由,只赔偿3倍的运费;“野蛮分拣”造成物品损坏……从今年3月1日起,这样的情况有望改善。昨日,记者从邮政管理部门获悉,新出台的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正式施行,《办法》对快递业务的收寄、分拣、运输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。
“野蛮分拣”情节严重最高罚三万元
据一位快递员透露,一些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没有培训就上了岗,加上恶性竞争,大家只能靠量取胜,其结果必然导致“快件飞来飞去”。碰到“双11”、春节等高峰期,大家都怕爆仓,所以比较容易出现暴力分拣。此次新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,严禁抛扔、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毁损快件,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处罚。
对如何界定野蛮分拣,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详细规定快件分拣脱手时,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,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。违反规定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最高可罚三万元。
货物损坏后赔偿额度不再受“邮费三倍”限制
“我买的好几百的玻璃杯,快递送到后破了好几个,对方却只赔偿邮费的3倍,这合理吗?”郑州消费者杜女士对旧的赔偿标准提出质疑。不少消费者认为,快递企业对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有“霸王条款”之嫌,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。
据了解,此次《办法》规定,在快递服务过程中,快件损毁,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。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,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(邮件),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。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(邮件)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。也就是说,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额,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。
刑事法律援助新规 明确四种情形无须经济审查
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,今天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自3月1日起实施。
修订后的《规定》共28条,与2005年的《规定》相比,增加了5条,在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等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细化规定,同时删除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。
《规定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:规定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;共同犯罪案件中,其他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;检察院抗诉的;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”等四种情形属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,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。
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提高罚款数额
自3月1日起,国务院新修改的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、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将正式施行。
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法律责任,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,但对数额未作规定。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上三部行政法规中。
王自强说,这三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三种罚款计算方式:非法经营额倍数(3倍以下)、货值金额及其倍数(计算机软件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)以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三个条例中均对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和修改,特别是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,由原来的可处5万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,提高到可处20万和2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具体说,将原来规定“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,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”,修改为“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,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”;将原来的“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,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,修改为“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,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北京:
非“京V”新车3月1日禁售
2月1日起,北京市将在全国率先执行更严格的“京Ⅴ”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。这是北京自执行“国一”开始,第5次在全国率先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。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,“京Ⅴ”标准根据北京防治大气污染需要而制定,相当于欧洲5号标准,与欧盟目前执行的排放标准接轨,将硫含量控制到最低,单车排放比现行“国四”标准约降低40%。
按要求,2月1日北京开始执行“京Ⅴ”排放标准,停止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符合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辆,不再发布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;同时停止销售、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和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。3月1日起,停止销售、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。符合“京Ⅴ”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蓝色环保标志。
武汉:
新版公交车船乘坐规则实施 14类行为被禁止
3月1日起,新版《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、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》将正式实施,实施10年多的旧版《武汉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新规则明确禁止以下行为:进入驾驶室、坐引擎盖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;与司机闲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,随意要求停车上下;自行开关车门及操作其他车内安全设施;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伸出车船外;编织针织品、削水果等;非老幼病残孕者占用老幼病残孕专座;用携带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;躺卧、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;吸烟、进餐、打闹喧哗;在车船内乱吐痰、乱扔杂物,向车船外丢弃物品;在车船上乞讨、卖唱、兜售商品、散发广告;污损、破坏车船设备及服务设施;辱骂、殴打驾驶员和乘务员;双层车行驶时上下楼梯。
浙江:
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
从3月1日起,《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》将正式实施,今后你如果想利用海域搞渔家乐、发展旅游项目,甚至填海造田,都将有法可依。
我省主张管辖的海域总面积达26万平方公里,是陆域面积的2倍多;其中大陆岸线2200公里,居全国首位。
条例规定,工业、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,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使用方式的用海者的,都应通过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。据悉,这是我省在国内的创新之举。
南宁:
市民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举报 达到立案标准的视情节奖励
近年来,病死猪、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在各地曝光,问题食品已成为“全民公敌”。2月26日,记者从南宁市了解到,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,《南宁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。
根据介绍,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,违法行为隐蔽性强,单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限的执法队伍力量,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,必须充分发动群众,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。
据规定,广大市民发现13类违法行为可举报。南宁农业局、水产畜牧兽医局、商务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工商局、监察局、盐务局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以及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办事处9个相应单位开通了举报电话。
据介绍,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,达到立案标准的,视情节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,奖金最少50元,最高可达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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